〇 您的位置:首页 > 华侨 > 法规政策

关于华侨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的政策

作者:钰龙 来自:欧华热线 时间:2011-2-14

  (以下问答中“本市”为上海市)

  1、哪些华侨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

  答:凡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办理了《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的华侨,均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2、参保华侨的缴费标准如何规定?

  答:参保华侨也是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缴费的。三项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目前,三项保险的缴费标准为: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22%,个人缴费8%;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2%;3)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按照基础费率5%浮动缴费。

  3、参保华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如何计入?

  答:参保华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8%)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单位缴纳部分,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3%计入其个人帐户。

  4、参保华侨享受何种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的华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符合规定的参保华侨,仍具有劳动关系的,可以继续缴费;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

  5、参保华侨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华侨按规定缴费后,次月15日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至临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领医疗保险卡以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也需携带其有效证件。

  参保华侨在本市就医,需持医疗保险卡以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参保华侨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可凭收据及病史资料到本市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参保华侨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市不予结算。

  6、参保华侨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其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答:参保华侨的用人单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15日起,参保华侨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该参保华侨在国内期间,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按照医保规定继续使用。(上海市侨办网站)

责任编辑:钰龙 文章页数:第[1]页 
 ○ 新闻评论
·还没有相关的评论!

·您的大名: 游客也可以评论^_^ (注册保留你的昵称) 验证码:  如果发生验证码错误请刷新页面再发表你的评论
○友情提醒:评论限制在100字以内    
本页手机二维码↓

①手机/平板扫描打开即可
阅读本文。②在微信中:发现→扫一
扫,打开,点击右上角的 ... 可将
本页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本级分类列表
华侨华人
法规政策
华侨历史
站内文章搜索





本类阅读排行
·青田县市民操办丧事要遵守“五...
·华侨华人继承国内房产需办理何...
·如何办理“三侨生”证明书
·华侨回国定居审核需提交哪些资料
·华侨私房落政和境外人员购房政策
·养父母是华侨或归侨,其养子女...
·如何办理护照?
·青田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
·非上海籍华侨回国定居可否落户...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须有固定住所...
贊賞鈺龍網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